【銀保監會】就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品牌軟文
11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11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11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據悉,為進一步推進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改革發展和風險處置,銀保監會對《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農村中小銀行機構。
農村中小銀行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銀保監會表示,本次修訂主要著眼于推進簡政放權、優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做好銀行業對外開放工作,同時加強與有關政策的銜接,進一步提升準入監管質效。
《辦法》中對境外銀行作為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提出了具體條件,包括:
(一)銀保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二)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四)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所在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此外,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應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回避的原則。銀保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的條件。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參照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相關規定。
境外銀行投資入股的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按照入股時該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境外銀行還應遵守國家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有關規定。
銀保監會表示,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后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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